【記者 張玉泰/台北 報導】為兼顧投票秘密性及投票結果公平性,促進投票權人行使其投票參政權利,從而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重行擬具的「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依據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為確保國人對公投結果的信賴,且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此種「移轉投票」方式,可兼顧投票秘密性及投票結果公平性,有助投票權人行使其投票參政權利,進一步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
陳建仁指出,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因此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中選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立法意旨、與公民投票法之適用關係、不在籍投票之定義、主管機關及適用對象。(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不在籍投票之申請期限、應檢附書件、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受理申請移轉不在籍投票公告發布日期及載明事項、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及撤回。(草案第6條)
三、不在籍投票申請案件之查核作業程序及查核結果之通知。(草案第7條)
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告閱覽及查核更正。(草案第8條)
五、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草案第9條)
六、移轉投票投票權人與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之人數統計及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草案第10條)
七、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公開方式、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之編造及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投票所地點之查詢方式。(草案第11條)
八、移轉投票公投票之印製權責機關。(草案第12條)
九、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之派充不受公投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規定有關管理員為現任公教人員比例之限制。(草案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