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鄭芳怡/高雄 報導】為強化職場性騷擾之防治,立法院於去(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案,其中部分修正條文於8日正式施行。適逢國際婦女節,高市勞工局也透過舉辦「工會女性幹部講座」,邀請專業講師對各工會組織之女性幹部、會務人員進行修法重點說明,未來亦將持續加強修法之宣導、督檢,以促進職場性別平權與工作平等。
勞工局表示,施行重點包括明定將工作因素所延伸之非工作時間、不同事業單位共同作業之性騷擾行為,納入職場性騷擾防治範疇;修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確明相關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等相關措施;並明定依企業規模雇主防治之義務作為、申訴案與處理認定結果通報、建立外部申訴調查制度及加強被害人之保護與扶助等規定。
職場性騷擾行為可能的情形及樣態包括: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且職場性騷非僅限於工作時間或所屬事業單位,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或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人所為之性騷擾,亦屬防治的範圍,當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時,被害人及行為人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均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勞工局長周登春說,雇主若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勞工局,且應於接獲申訴或可得知悉性騷擾案件後,立即採取相關隔離、調整與糾正及補救措施,倘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處理結果亦須通知勞工局。
周登春指出,為健全相關防治措施,凡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且應針對受僱者實施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每年亦應定期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舉辦相關教育訓練;同時也籲請僱用勞工未達三十人之雇主,亦應參照辦理,共同促進工作平等、營造更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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