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學宜/台中 報導】民眾辦理新購、換車或報廢等車輛轉換,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異動登記等手續時,須繳清所有燃料稅、牌照稅、交通違規罰鍰及強制險等費用,才能順利完成異動,但其中常被疏漏的是查詢停車欠費,造成以後被催收或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的困擾。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提醒,車輛過戶前記得繳清停車欠費,長期積欠停車費的車子停在公有車格內,將會執行拖吊讓出有限停車格,打造友善及符合公義的停車環境。
交通局表示,現行法規明訂車輛異動時須繳清所有罰鍰、燃料稅、牌照稅、強制險費用才能申請過戶、換牌等作業,但為何民眾辦理車輛轉換作業,會出現漏繳積欠停車費的情形?因為民眾辦理汽機車過戶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各監理機關,而罰單則由裁決、監理機關列管催收,平日常停於公有停車場而發生的停車費是屬於規費,主管機關是各地方政府,由各縣市停車主管機關自行列管催收,所以積欠停車費的車主若未進行查詢時,容易疏漏繳清停車費。
交通局指出,民眾在辦理車輛異動時,常以為已完全繳清車子所有相關規費及罰鍰等欠費;事實上,並未包含各縣市停車主管機關催收的停車欠費,民眾須主動查詢及處理,若有積欠包括台中市等其他縣市的停車費,必須依各機關的繳費期限到案繳清。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說明,依據現行「規費法」第17條的請求權期間,5年內的停車欠費,地方停車主管機關都可以進行催收;欠費若達300元以上也可以透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扣薪、凍結帳戶或查封財產(包括人壽保單、股票、車輛土地及房屋等)來追繳當初車輛使用人。
停車管理處也提醒,請民眾儘速繳納積欠停車費,許多縣市政府祭出拖吊欠費車,限制積欠停車費車輛使用公有停車場,交通局針對積欠台中市停管處停車費的車子停在公有車格內,以違反「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進行拖吊,藉此讓出有限的停車格給更多守法民眾方便停車,以期停車環境更友善及符合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