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學宜/嘉義 報導】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提醒,兒童節和清明節都是國定假日,今年4月4日兒童節與清明節為同一日,因此在4月5日放兒童節假,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勞青處處長陳奕翰表示,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若自願換取補休是可以的,但雇主不可片面規定「只能」申請補休,而不加發工資。
陳奕翰指出,月薪制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於原月薪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若超過8小時,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加班費。時薪制或日薪制勞工如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則應依照當天出勤工作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陳奕翰解釋,以月薪36,000元勞工為例,推算每日工資為1,200元,如在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以內須加給工資1,200元;如為時薪183元勞工,則每小時須再另外加給183元,日薪制勞工則應加給1日工資1,464元。雇主若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陳奕翰接著說,4月6日為休息日,如在休息日出勤應依出勤時數分別加給1又1/3(2小時內)或1又2/3(2小時後)工資;4月7日為例假日,僅可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才能請勞工出勤。假如符合例假日出勤條件,8小時內的工作時間應另外給予1日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則每小時發給2倍工資,事後應在7日內另外給予勞工1日的有薪補假休息。
陳奕翰強調,勞雇任一方如欲調移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也應透過協商。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至於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