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傳媒/記者 陳德儀/台北 報導】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在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強制險投保,並經公路監理機關驗車合格後領取號牌,才能合法上路行駛。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臺北市區監理所截至113年8月底,臺北市已有超過5,000輛微型電動二輪車完成驗車並領取牌照。若未依規定領取牌照的車輛,車主將面臨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的罰款,且禁止該車輛上路。
交通局指出,已懸掛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可合法停放在路邊的機車收費停車格位(不包括機車限時停車格位)。未懸掛牌照的車輛則禁止停放在這些格位,違規者將依照《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予以拖吊保管,請民眾務必遵守。
根據113年1月至7月北市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違規統計共計990件,其中前3大違規為未配戴安全帽、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及行駛人行道,交通局特別提醒,基於保障人行道行人安全,北市已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另也提醒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年滿14歲、配戴安全帽及投保強制車險,禁止載人、禁止酒駕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且行駛時速不可超過25公里,113年11月30日起須掛牌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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